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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依据国家、省、市广播电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管理广播电视宣传事业,保障党和国家对广播电视工作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贯彻落实。2、本着团结、鼓劲,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,认真负责地宣传好党的路线、方针政策;宣传好区委、区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意见、措施、方法;3、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;负责有线电视的规划、设计、安装、调试、维护和乡镇广播电视业务指导工作。4、按照国家和省、市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审核、申报、审批;依法查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律、法规的行为。5、按照中央、省、市的规定,认真做好上级广播电视台必转节目的转播工作。6、监督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节目、卫星电视节目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广播电视节目。7、完成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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